人的尊严的四个层次是,男人失去了做男人的尊严
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都有尊严。尊严的本义是尊贵和威严。尊贵,所以不应该被侵犯;威严,所以不容被侵犯。一个人尊重另一个人,源于被尊重者有他自己的尊严。在对被尊重者的尊严的尊重中,去尊重的那个人也因此保守了自己的尊严。人的尊严,按照重要性降序排列,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人类不是其他物种;一群人不是另外一群人;一个人不是另外一个人;一个人的灵魂不是他的肉体。在每一个层次上,构成对差别最恰当说明的,就是这个层次上的人的尊严。
首先,一个人的尊严体现为他作为人类成员的尊严:动物性的本能必须接受文化的约束。人类已经成功走出丛林状态,结成社会。这意味着,我们不应该用对待动物的方式去对待人,无论被对待者是他人还是自己。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与自然状态最大的不同在于,自然状态只需要释放本能,而在社会中,各种本能受到文化的调节。孟子曾说,“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也指出,野兽屈从于眼前的冲动,听命于感官和本能,唯有人才可以暂时离开当下,在感性欲望面前悬停,根据过去的经验谋划未来。人群跨越当下的谋划逐渐形成文化,文化的调节构成各种各样的规范和礼仪。这些规范和礼仪时刻提醒我们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生活在丛林里,绝不可以放纵自己,绝不可以肆意妄为。那些彰显动物本能的行为,如果缺乏一个文化认可的目标,如为了情感和艺术,将会被鄙视。无论是传统的道德社会还是现代的法治社会,都存在社会性禁忌,触犯了这些禁忌,犯禁者将会受到处罚。处罚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删除他的社会性,如限制犯禁者的人身自由,他就没办法进行广泛的社会交往;限制犯禁者的政治自由,让他在一些关键的社会活动和社会机构中得不到认可。严重的犯禁者,甚至会遭遇社会性死亡,身败名裂。
其次,一个人的尊严体现为他作为特定人群的成员的尊严。人是文化的动物,而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一种特定的文化,故而人必须首先是一种特定文化的动物,然后才能是一种文化的动物。原生文化是一个人的生命之根。离开这条根,人就会漂泊不定,成为文化浮萍。尊重一个人,必须尊重他所属的特定文化。对一个人所属文化的尊严的破坏,相当于把一株植物连根拔起。俗话说“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对文化的尊重就是对这个文化中人的尊严的尊重。破坏宗教信徒的宗教禁忌,虽然没有造成任何物理上的损失,却伤害了文化尊严。人的文化主要由历史形成,尊重一群人的文化就要了解和尊重他们的历史。在自然属性上,一群人跟另一群人区别很小,真正把一群人跟另外一群人区别开的是他们的文化。文化是人群的识别性特征。不顾及他们的文化性特征,就是不认可他们是独特的一群人;不认可他们所在人群的独特性,当然也就破坏了这个人群所属成员对自己的认识,从而伤害了他们的尊严。
再次,一个人的尊严体现为他是他,而不是别人。每个人都渴望以自己的方式活着,这关乎个人的独特性。每个人都有一个名字,在社会交往中,记住别人的名字是一种社交美德,因为名字是独特的。我们跟陌生人打招呼,用职业去称呼,如那个学生、那个警察,或者用外貌特征去称呼,那个胖子、那个戴眼镜的,或者用自然性别去称呼,那个女的、那个男的,显得非常不礼貌。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我们指的固然是眼前的被招呼者,但我们的称呼并没有把被称呼者当成是那个独特的他。我们只是把他当成了一个类。以“戴眼镜的”为例,“戴眼镜的”构成一个集合,所有戴眼镜的人都可以叫作“戴眼镜的”。我们面前的那个被招呼者,会感到特别恼火:他被我们当成了一个类的代表,他的独特性不再重要,这跟他的人生目标背道而驰。他被忽略了,他只是他们,由此他沦为背景的一个代表,他代表了许多人,唯独没有代表他自己。
最后,一个人的尊严体现为他是有灵魂的,而不仅仅是一具躯壳。帕斯卡说,人的尊严就在于人有思想。人很脆弱,就像一棵芦苇,但人之所以比芦苇乃至宇宙间任何东西高贵得多,就在于人有思想和灵魂。人的肉体会灰飞烟灭,可是人的精神不朽。纵然宇宙毁灭了人,人依然要比毁灭他的宇宙高贵。因为人知道自己注定会被毁灭,知道毁灭者相比于他的优势,然而毁灭者并不知道人所具有的这些特征。在这个意义上,人是最独特的。康德进一步把人的尊严阐释为人是有目的的,人为目的而活,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目的。肉体所在的物理世界靠因果驱动,过去决定未来。人的灵魂所在的精神世界靠目的拉动,未来塑造过去和现在。在物质世界里,一切都可以标价出售,在精神的目的王国,没有哪一个人有价格,因为他们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不能拿他们去交换别的东西。一个高贵的人不会出卖他的精神和灵魂,因为那是他之为他的最重要因素。一旦出卖,他就不再是他,就算拥有出卖得到的收益,由于他已经消失,这种收益也毫无价值。伯夷、叔齐宁愿饿死在首阳山上,也不食周粟,被孔子称赞为“不降其志,不辱其身”。孟子将仁义忠信、乐善不倦,称为天爵,而将公卿大夫称为人爵。他认为天爵高于人爵,精神人格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孟子所倡导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精神,正是一个人捍卫自己尊严的典型表现。
我们尊重一个人,就要在以上四个层次去尊重他。从一开始,就把这个人当成一个人类而不只是当成一只动物。照顾人,当然要照顾他的动物性需要,但更重要的是把这个人当成一个人类成员去尊重,这就是“人道”。如果我们用对待野兽的方式去对待一个人,由于这个人并不是野兽,这里的兽性就只能来自我们自己。我们本希望降低他人作为人类成员的尊严,而实际上降低的却是我们自己的尊严。接着,我们要把这个人当成一个特定人群中的成员而不只是当成一个普通的人类。他是特定文化的动物,尊重这种特定的文化,就要把他置于这种文化中,让他感觉到安全和稳定。然后,我们要把这个人当成独特的“这个”人,而不是一群人的一个抽象代表。他是他自己,我们在跟他“这个”人打交道。当然,最要紧的是,我们要把这个人当成有思想有灵魂的存在者,而不只是一具行走的躯壳。因此,我们在乎他的内心感受、他的价值追求。
对以上四个层次作整体理解,有助于我们反对不恰当的尊严观,如传统社会的等级尊严观。朱熹说“人主极尊严”,他把最高的尊严赋予皇帝。将尊严分等,就破坏了第三层次上的人的尊严。因为,当不同等级的人的尊严发生冲突时,低等级者的尊严不得不屈从于高等级者的尊严,这会导致前者尊严的丧失:他们不再是一个独特的人,不再是目的,而沦为实现他人尊严的手段。实际上,我们几乎总可以借助第三层次的尊严来反对文化相对主义所导致的愚昧。文化相对主义坚持了第二层次的尊严。但是,由于第三层次尊严的存在,每个人类成员都是目的,不可以因为某个文化的需要而去伤害这个文化中的个体。假如一种文化倡导愚昧和自我伤害,其他文化就有理由去提醒甚至纠正。历史演进就是通过这样的迭代改善实现的。
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对不同层次尊严的重视也不相同。时至今日,第四层次的尊严依然停留在理想上,是超道德的。尽管古圣先贤、革命烈士已经做出榜样,普通人大规模的实践还是一个难题。当然,尊严概念充满争议。国外的一些学者,为了帮助技术挣脱文化的约束,公开反对尊严概念。个别激进者,如美国的露丝·麦克琳,就认为尊严是一个“无用的” 概念;哈佛大学教授斯蒂芬·平克甚至认为,人的尊严是一个“愚蠢的”概念。撇开这些争议,主流意见依然认为人有尊严。一个好的社会,要通过各种方式去保护和发展社会成员的尊严。让大家活得更有尊严,同时更加自尊,这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使命。
(作者系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苏德超
为什么知识渊博的人,被称为文化人?
知识渊博的人,通常被称为"文化人",但文化人不一定都是知识渊博,学富五车、才高八斗、多才多艺的知识分子。因为"文化"是非常广泛并最具人文意识的概念,简单来说文化就是地区人类的生活要素形态的统称,即体现于衣、冠、文、物、食、住、行等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之中。同时文化又受到政治思想、宣传敎育、科学发展、经济活动的影响,形成了区域性的人文大环境。就拿戏曲文化而言,江浙沪地区有沪剧、评弹、和越剧;广东有粤剧,四川有川剧,安徽有黄梅戏;而这些颇有成就的戏曲艺术人才,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并不一定是学识渊博的专家博士。因此,人们通常会把具有真才实学、注重自身修养,从事某项艺术创作和哲学研究的人都称为“文化人“。而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真正的文化人一定都是爱学习,爱思考,锲而不舍,精益求精,且“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认真的做事,严肃的做人。"一一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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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
人格尊严和人格尊严权的区别1、人格尊严是内在的,是一个自然人,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而人格尊严权是法定的公民人格被尊重的权利,表现是外在的。
2、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人格尊严权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前提。
3、但是由于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平等等一般人格权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